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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3篇文章
家庭法第68篇文章 | 分居离婚
作者:郭俪珊律师
单位:Diamond Conway Lawyers
字数:1264字
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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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否已经有分手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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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意向是否明确地传达给了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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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了分手意向之后,夫妻间的相处行为是否发生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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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行为是否证明了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都无意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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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虽然早在2007年1月以后就没有性生活了。这只能证明他们的关系恶化了。并不能证明用于在2008年7月的前后,夫妻的行为有明确变化。(法院也无数次强调夫妻有无性生活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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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说在2008年7月前后,她才跟她前夫说“我觉得我们的婚姻有问题,但是我们可以再试试。”证据也显示他们之后也找了心理医生继续参加了婚姻辅导(counsel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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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2009年才愿意真正开始处理财产分割的事宜,也佐证了女方宣称的分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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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底开始,男方就买了一艘船说要自己在上面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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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至3月,女方跟男方几次声明“我们不再是夫妻,我们不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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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起男方就去船上住了。他们唯一一起出去的时候是为了一起陪一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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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左右,男方几次都在女方家里陪孩子过夜。之后女方明确表示她不同意男方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要求他停止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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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双方还签了关于孩子的协议,上面明确写着分手日期是2017年3月20号。
本文作者:郭俪珊律师
● 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律师,新南威尔士州高等法院律师
● Diamond Conway Lawyers家庭法离婚诉讼律师
● 熟练运用英语,普通话和广东话
● 擅长处理离婚官司中复杂的财产纠纷以及抚养权问题,以最高效经济的方式帮助客人解决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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