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澳洲 文章 澳洲家庭法案例分析:同居关系破裂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澳洲家庭法案例分析:同居关系破裂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案件

 

1998年,一位老年男子遇到了一位年轻女人。女方和男方的儿子(遗产执行人)就两人相识的情况存在纠纷。

 

 

这名女子声称,她是在新南威尔士州雪山区佩里舍的一个房车公园遇到这位老人的。然而,男方的儿子表示,他的父亲告诉他,这名女子是在报纸上的一则广告上应聘家政服务,以换取免费住宿。

男方邀请女方来悉尼和他一起住,照顾他。

1998年,女方从堪培拉搬到悉尼,与男方住在一起。当时他78岁,她38岁。

他们一起去海滩和俱乐部,一起去看电影,一起去购物。男方帮女方找了一份服务员的工作。

他们共同分担费用和账单,两人开始了一段亲密的关系,有人看到他们在公共场合手牵着手。2001年7月,该女子获得配偶签证(临时)。

女方在这栋房子里有自己的房间。然而,她声称两人多年以来一直保持着同居关系。

 

 

两人一起进行了多次海外旅行和游轮旅行,包括泰国、中国和新加坡。在这些旅行中,他们会共用一个房间和一张床。

2003年,男方为支持女方申请澳大利亚永久居留签证做出了法定声明,称他已经与该女子同居五年,并且“我们在一起非常幸福”。

这份法定声明提到了为婚礼做安排的计划。在接下来的15年里,男人和女人继续生活在一起,直到男人去世。

这名女子的儿子在2002年移民到澳大利亚,当时16岁。儿子一直住在这所房子里,直到他18岁完成了中学教育。

在老人生命的最后几年里,男方和女方经常发生激烈的争吵。警方报告显示,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他们多次接到电话,两人都对对方提出了投诉。

提交给法庭的医学证据表明,该男子患有精神错乱疾病。这一证据得到了警方记录的支持,记录称该男子在与警方的交互中经常自相矛盾,在与警方交谈时话语几乎没有任何意义,而且情绪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愤怒”。

该男子于2019年2月去世,享年97岁,留下了价值250万澳元的遗产

 

 

死者的遗嘱是在1996年起草的,当时他还没有遇到这名女子。在那之后,遗嘱没有被修改或更新过。遗嘱是手写的,并提交了法院。

死者的儿子是遗嘱执行人和主要受益人,该遗嘱不包括女方。

该女子根据《2006年继承法》(NSW)第59条申请了家庭抚养令,以获得部分遗产。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裁定,在该男子去世时,这对夫妇并没有同居关系,因此该女子无权对遗产提出索赔。

这名女子向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必须决定是否应允许上诉,如果允许,最高法院的决定是否有误。

 

A方证词:男方的儿子(遗嘱执行人) B方证词:女方
我父亲从来没有和受雇照顾他的女人有过同居关系。他们的财产是分开的,我父亲只把她称为他的照顾者。
我从未见过他们以浪漫的方式对彼此表现出任何感情,也没有对彼此使用过爱称。
即使他们曾有一段时间是同居夫妻,但这种关系在父亲去世前就已经结束了。
如果她住在一个单独的房间里,他们怎么可能是同居关系呢?
的确,2003年我父亲宣布他与该女子保持同居关系,但这只是为了帮助她获得永久居留权。
我父亲告诉我,“她一拿到公民身份就变得很讨厌”。他计划摆脱她,另雇一个护工,因为她对他的忽视使他越来越沮丧。
邻居们目睹了他们之间的许多争吵,尤其是在父亲生命的最后几年,他们多次报警。
2015年,我父亲向退伍军人事务部(Department of veterans’s Affairs)申报自己的婚姻状况为“丧偶”,而不是“生活在类似婚姻的关系中”。
我父亲故意没有把这个女人写进遗嘱,她没有资格得到任何东西。作为他的儿子,我是遗嘱执行人和受益人。
我有资格对我伴侣的财产提出索赔,因为我们多年来一直保持同居关系,而且他去世时我们还在一起。
我们花了很多时间在一起进行娱乐活动,比如购物、看电影、去海滩、在餐馆和咖啡馆吃饭。我们一起去海外旅游,一起乘船旅行。
我确实在他房间过夜,我们确实发生过性关系。
他的病历中称我为他的“配偶”或“妻子”,因为我就是如此。
我的伴侣在 2003 年签署了一份法定声明,表示我们处于同居关系。
我们的许多账单是以联名名义签署的,这一事实证实了我们的实际关系。
的确,2015年他向退伍军人事务部宣布自己丧偶,而不是处于同居关系中,但他这么做只是为了不失去单一税率的养老金。
随着我伴侣精神状况的恶化,他变得越来越难以相处,藏起我的护照,有时破坏我的车,或者在我不得不去上班的时候以其他方式阻止我离开。然而,尽管困难重重,我始终支持他。
即使我们的恋爱关系在他去世前就结束了,我们仍然保持着亲密的私人关系,多年来一直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

 

 

上诉法庭推翻最初的判决

 

Sun v Chapman [2022] NSWCA 132案中,上诉法院批准了Wei (Rose) Sun女士对最初的判决提出上诉的许可,在最初的判决中,她被发现与Robin Alan Richard Chapman先生不是同居关系,后者最初雇用她作为他的照顾者。

法院准许孙女士提出更多证据。

 

表明同居关系存在的因素

 

法庭发现,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与Chapman先生和孙女士一直处于同居关系并不矛盾。法院表示,考虑到两人的年龄相差40岁,男方没有向成年子女公开两人的关系并不奇怪。

法院发现,孙女士十几岁的儿子在完成学业后与这对夫妇住了两年,这一事实与Chapman先生和孙女士之间仅仅是病人和照顾者的关系不符。

法院还指出,病人和照顾者的关系与同居关系并不相符。

此外,法院指出,双方的同居关系并不因为一方因健康原因不得不与另一方分开居住而终止。同居关系也不会因为“男方精神失常,双方不再相爱”而停止。

 

 

法院指出,即使这段恋情已经结束,但他们仍然住在一起。虽然在后来的几年里,这段关系并不亲密,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再像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

虽然Chapman先生的痴呆症和抑郁症使他比以前更“暴躁易怒”,但尽管他们经常争吵,孙女士还是继续为他提供照顾。

在法院看来,这与他们同居关系的延续是一致的:就像妻子可能会继续照顾一个精神错乱、脾气暴躁的丈夫一样。

法院认为,Chapman先生与孙女士之间关系的恶化,并不是减少本应适用于她的补偿条款的理由。相反,这种恶化的关系会增加她的赔偿。

法院认为,这段关系的最后几年对孙女士来说一定是一段艰难的时期,“这段关系中缺乏和谐因素反而增加了她的抚养赔偿”。

在分析孙女士和Chapman先生之间的关系时,法院提到了“夫妻关系”(consortium vitae)的概念,即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状态。

法院指出,照顾者与同居配偶之间的联系并非相互排斥,配偶一方的身体和/或精神衰退不仅导致恋情消散,而且导致另一方成为“照顾者”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并没有切断consortium vitae的生命。同居关系不和谐也不会导致关系的结束。

法院指出,诸如“我要离开你”或“滚出去”之类的声明,除非采取行动,否则不会切断双方之间的联系。

Chapman先生的抱怨和要找一个替代看护人的威胁从未得到落实。同居关系一直持续到Chapman先生去世。

 

 

争吵不是婚姻关系中的非典型现象

 

孙女士和Chapman先生之间有据可查的争吵并非非典型的婚姻关系。

上诉法院的判决结论如下:

在我看来,可以公平地说,在他生命的最后20年里,没有人比孙女士更接近死者,也没有人比她为他的福祉做得更多。她提出索赔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

法院下令从Chapman先生的遗产中拨出55.5万元予孙女士,以供她偿还抵押贷款

 

婚姻关系的混乱与不和谐

 

令人痛心的是,遗嘱执行人试图用来反驳同居关系存在的事实——不和谐、频繁的家庭纠纷、投诉、威胁和警察干预——正是使上诉法院确信孙女士和Chapman先生之间确实存在同居关系的事实。

正如法院所观察到的那样,“类似婚姻”的关系并不一定是浪漫或和谐的。事实上,在这起案件中,已被证实的不和谐关系,非但没有削弱,反而增加了孙女士对Chapman先生遗产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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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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