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tau 澳洲法律 在新南威尔士州,什么情况下可以将有罪辩护改为无罪辩护?

在新南威尔士州,什么情况下可以将有罪辩护改为无罪辩护?

 

一名男子出人意料地承认在 1988 年谋杀了美国人斯科特·约翰逊,他的定罪在上诉中被撤销,现在将在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接受谋杀罪审判。

 

 

1988 年 12 月 10 日,斯科特·约翰逊 (Scott Johnson) 的尸体被发现在新南威尔士州曼利 (Manly) 附近北角 (North Head) 的蓝鱼角 (Blue Fish Point) 悬崖脚下的岩石上。当时,警方裁定他的死亡为自杀,尽管这名年轻人的家人对此进行了反驳。

从那以后,三次调查得出了三种不同的结果:一次发现约翰逊是自杀的,另一次返回了一个公开的调查结果,而第三次裁定他的死是同性恋仇恨犯罪的结果。

这一让澳大利亚人困惑了35年的刑事案件,最近由于一些有趣的司法程序而变得更加有趣。

今年1月,在一场审前听证会上,斯科特·怀特(Scott White)承认谋杀约翰逊,这让他的律师团队感到惊讶,因为在此之前,他曾明确表示自己是无辜的。

听证会结束后,怀特的律师立即召开了一次会议,怀特在会上告诉他们他是无罪的。

 

 

今年5月,他以“不计后果地漠视生命”的罪名被判处12年监禁,刑罚低于 20世纪80 年代适用于此类罪行的刑罚。

然而,为了“正义的利益”,怀特先生现在被授予了“plea traversal”的权利,这是一种机制,可以使已经认罪的被告将其抗辩改为无罪辩护。

《1986年刑事诉讼法》(NSW)第207条涵盖了plea traversal,其中规定:

(1)在对被告作出定罪或命令后及在简易程序最后结束前,被告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将被告的抗辩由判有罪改为无罪,并撤销该定罪或命令。

(2)法院可撤销对被告作出的定罪或命令,并根据被告的无罪抗辩继续裁定案件。

刑事上诉法院已阐明,在改变辩诉之前,法院须考虑若干因素,这些因素具体涉及是否发生了司法误判。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发生了误判。

 

 

该法律没有明确列出法院将接受plea traversal的具体情况,但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

如果认罪不是“自由或自愿的”,
如果存在“错误或其他影响认罪完整性的情况”,
如果提出抗辩的人不了解所有事实并且“没有真正意识到有罪”,
如果被告不了解指控的性质
律师给出了轻率或不恰当的建议
被告被置于“不适当的压力”下进行认罪。

如果被告在获得律师的建议和代理后提出有罪辩护,则plea traversal的门槛一般较高。在本案中,新南威尔士州检察官Sally Dowling SC向法院提交:

“没有迹象表明……申请人在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律师进行代表”。

怀特的律师已向法庭提交,他最初的认罪是“出于方便”。

 

 

“本案的底线是,在此之前和之后,他一直坚称自己无罪,他从未断言过其他任何东西,他为认罪提供的理由中没有一个是充分的理由,”他的法律团队向法院断言。

怀特先生也被描述为“一个有着严重精神问题的人”。

新南威尔士州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对怀特的定罪,决定考虑怀特撤回认罪的申请。

这不是一种“对被告不利的情况”,也不是一种如果案件进行审判,谋杀指控的有罪判决将是必然的结果的情况。

不能排除较轻定罪的可能性,例如过失杀人,或者完全无罪释放的可能性。”

该案将于2022年12月重新开庭,之后将确定在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由陪审团审理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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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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