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澳洲 澳洲法律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新南威尔士州的犯罪资产追缴令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新南威尔士州的犯罪资产追缴令

 

如果你的银行账户里突然出现75万澳元,你会怎么做?

 

 

也许你会让银行知道,希望这笔钱能归还到正确的地方。

或者你也可以像24岁的西悉尼男子Abdel Ghadia那样,利用这种情况,开始疯狂消费。

在享受了豪赌生涯后,Ghadia现在面临着法律的全面制裁,他承认了两项处理犯罪所得资产的指控。

根据法庭文件,一对夫妇在购买房产的最后阶段,不小心输入了错误的银行账户信息,不小心将759,314澳元转给了Ghadia,而不是转到另一个账户。

Ghadia 先生自称认为这只是一次令人难以置信的运气,他购买了近65万澳元的金条,近5万澳元的金币,大约1.5万澳元的外币和数千澳元的衣服和化妆品——这对受害者来说也许是幸运的,因为他们的大部分资金都将被追回。

但这位有抱负的年轻说唱歌手未能查清资金的来源,也没有试图归还这笔钱,结果他被指控刑事犯罪,并被签发了限制令,禁止他就非法获得的财产进行交易,同时他也被申请没收这些财产。

目前,Ghadia处于保释状态,但有严格的条件,包括在定于下个月在伯伍德地方法院举行的量刑听证会之前,他不得前往国际机场附近的任何地方。

 

 

在新南威尔士州处理涉嫌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

 

根据《1900年犯罪法案》第193C条,处理可疑的犯罪收益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

要确立罪行,控方必须证明排除合理怀疑:

处理财产,
有理由怀疑这些财产是犯罪所得,而且
该房产在交易时的价值不到10万澳元。
交易时财产价值在10万澳元或以上的,最高刑罚可增至5年监禁;Ghadia已经承认了两项罪名。

新南威尔士州犯罪委员会(New South Wales Crime Commission)也已申请追回其声称因这些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资产。

 

 

新南威尔士州的犯罪资产追回令

 

《1990年刑事资产追索法》(NSW)(“CARA”)授权新南威尔士州犯罪委员会调查并向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申请限制令、资产没收令、收益评估令、未解释的财富令和监测令,以应对与严重犯罪相关的活动产生的可疑收益。

 

严重犯罪相关活动

 

该法案第6节对“严重犯罪相关活动”一词进行了宽泛的定义,包括涉嫌犯罪,无论该人是否曾因此受到审判,包括毒品犯罪、枪支犯罪、性犯罪和任何可判处5年或以上监禁的犯罪,涉及盗窃、欺诈、从他人犯罪中获得经济利益、洗钱、勒索、暴力、贿赂、腐败、窝藏罪犯、勒索、收受、提供秘密佣金、妨碍司法公正、偷税漏税、非法赌博、伪造、杀人。

 

 

其他门槛要求

 

该法案明确规定,其中所载命令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所涉收益是“严重犯罪所得”、“非法获得”或“欺诈获得”,且该命令所涉及的个人或机构“对……财产有利益”或“对财产利益有有效控制”。

该制度本质上是民事性质的,它制定了作出下列命令的规则:

 

限制令

 

该法案第2部分规定了制定限制令的规则,其中第10节将限制令定义为“任何人不得处置或试图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试图以其他方式处理命令所适用的财产权益,除非以命令所规定的方式或情况(如有)”的命令。

第10A(1)条规定,这些命令是“单方面”作出的,这意味着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它们通常在资产没收令确定之前仍然有效。

尽管如此,法院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向受影响的人发出有关申请的通知。

根据第10A(5)条,申请必须附有一份由获授权人员(通常为刑事事务监察委员会人员)宣誓或确认的宣誓书,声称他或她对此产生怀疑:

利害关系人是申请主体,从事与严重犯罪有关的活动或者与严重犯罪有关的活动,或者
申请主体是否因该人或他人的任何此类活动而获得严重犯罪派生财产,或
利息是严重犯罪的派生财产,或者
该人未在与资产没收令申请、收益评估令或未解释的财富令或本法项下的审查程序有关的诉讼中,在证据或担保或该人给出或作出的其他陈述中披露其对财产的权益,且由于该未披露,该申请所涉及的权益能够成为一项命令的主体。
宣誓书还必须说明产生这种怀疑的理由。

在申请限制令的情况下,“就以虚假名义持有的财产的特定利益,或特定类别的利益”,申请必须说明获授权人员怀疑该利益是非法取得的以欺诈方式取得的财产,以及这种怀疑所基于的理由。

法院如考虑到宣誓书所载的事项及所引证的其他证据,有合理的理由产生怀疑,便会批准该项命令。

该法载有限制令的规定,限制令可加以修改,以使受影响的人能够支付合理的生活和法律费用。

 

 

资产没收令

 

《法令》第3部分第1部分规定了资产没收令的规则,该法第22(1)条将其定义为“没收或保管某人财产的皇家指定利益、特定类别的利益或所有利益”的命令。

第22(2)条规定,如果最高法院“发现构成资产没收令申请依据的涉嫌严重罪行相关活动或严重罪行相关活动的人,在提出申请前不超过6年的任何时间从事严重罪行相关活动,涉及以下事项,则最高法院必须就财产权益发出资产没收令:

可起诉数量的毒品,或
五年或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第22(2A)条。如法院发现申请所涉财产的权益极有可能是以欺诈方式取得的财产,同时也是非法取得的财产,则法院亦必须作出上述命令。

而第22(2B)条亦规定,如法院认为有关财产权益极有可能是与严重罪行用途财产有关的可用权益,则必须就该等财产权益作出上述命令。

该法案第24条规定了对配偶和受扶养人的困难的救济,根据该规定,如果法院认为这些人对涉嫌的非法行为不知情,法院可以命令向他们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排除非非法取得的财产或部分财产。

 

 

收益评估令和不明财富令

 

该法案第 3 部分第 2 部分规定了收益评估令和不明财富令的规则,第 27 条将其定义为“要求个人向财务主管支付法院评估为所得收益价值的金额”的命令该人因该人或其他人在提出命令申请前不超过 6 年发生的非法活动或非法活动而被该人……”。

最高法院决定此类命令的因素与资产没收令的因素相似,但这些申请要求法院评估受影响的人有责任支付的特定金额。

这笔款项成为欠给国家的债务。

 

监控令

 

该法案第3部分第4部分规定了与所谓的监控命令有关的规则,根据该法案第48条,这些命令是强制金融机构(如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与新南威尔士州分享交易细节的命令犯罪委员会在需要时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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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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