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tau 澳洲法律 澳大利亚隐私法改革系列: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删除权

澳大利亚隐私法改革系列: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删除权

 

2019年12月,总检察长宣布,澳大利亚政府将对《1988年隐私法》(Cth)(《隐私法》)进行审查。该审查旨在调查澳大利亚当前数据保护制度的有效性,以确保它“赋予消费者权力,保护他们的数据,并最佳地服务于澳大利亚经济”。此后,司法部长于2020年10月发表了议题文件(以下简称“议题文件”),并于2021年10月发表了讨论文件(以下简称“讨论文件”),并进行了多轮公众咨询。

 

 

删除权

 

“删除权”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将个人信息从公共目录中删除的权利。这项权利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由于信息的持续可及性而对隐私和名誉造成不适当的干扰。虽然“删除权”最初源于欧盟通用数据条例(GDPR)第17条和著名的Google Spain v González判决,但这一概念得到了大多数G20国家的法律框架的支持。

 

背景:现行制度

 

目前,《隐私法》没有“删除权”。然而,根据《澳大利亚隐私原则》(APPs),受《隐私法》约束的实体必须允许个人访问其个人信息,并在某些情况下纠正其个人信息中的任何错误。

根据APP 12.1,持有个人个人信息的实体必须应个人的请求,允许其访问这些信息,只有有限的拒绝访问的能力(APP 12.1)。同样,根据APP 13,实体必须应个人的要求,采取合理步骤纠正有关该个人的任何个人信息,以确保该个人信息是准确的、最新的、完整的、相关的和不误导性的(注意:该要求也适用于实体认为该个人信息不准确、过时、不完整、不相关或误导性的情况,并考虑到其持有的目的——它不仅适用于个人的要求)。根据APP 11.2,无论是否提出要求,一旦不再需要个人信息,且法律不再要求以可识别的形式保存个人信息,实体都有义务删除或去识别个人信息。

不同版本的删除权在海外司法管辖区得到承认,包括欧盟和英国。“删除权”体现在GDPR第17条中,该条款规定,个人有权删除“与他/她有关的个人数据而不受不当延误,控制人有义务在不受不当延误的情况下删除个人数据”。然而,这是一项有限制的权利,只适用于某些情况,包括数据已被非法占有,或已不再需要用于收集数据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数据的目的。同样,英国《2018年数据保护法案》也包含了与GDPR相对应的删除权。

 

 

讨论文件

 

讨论文件审查了各利益攸关方提交的关于允许删除权的好处和挑战的意见。讨论文件探讨了以GDPR第17条为模板采用“删除权”。它建议,可以对《隐私法》进行修订,在适用以下六个理由之一的情况下,提供有限的“删除权”:

根据APP 11的规定,个人信息必须销毁或去识别,即一旦收集信息的目的已不复存在;

个人资料属敏感资料,例如种族/伦理出身、政治观点、宗教信仰或隶属关系、性取向等;

个人已成功透过反对权(即撤回对出售个人资料的同意或反对,但仍能取得及使用服务)反对处理个人资料;

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或法院/法庭命令,该实体被要求销毁信息;

个人信息与儿童有关,应儿童、家长或授权监护人要求删除。

不过,上述理由须受下列例外情况的限制,这些例外情况力求在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保留个人资料,并减少可能与后续法律纠纷或执法调查有关的个人资料被永久删除的风险。这些建议还可用于提高APP 11的效力,在APP 11中,实体拒绝按要求销毁或去识别个人信息,通过允许个人根据自己的请求启动这一过程。审查审议了以下关于“删除权”的拟议例外情况:

交易或合同需要提供个人信息;

删除在技术上不切实际或会构成不合理的负担;

删除会妨碍执法;

公共利益与言论自由;

一般可获得的出版物中的个人信息和搜索结果;而且

可能的其他例外情况,例如删除请求是“琐碎或无理取闹的”,会对另一个人的个人信息造成不合理的影响,会对另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以及档案研究或公共利益统计目的需要这些信息。

 

 

行业提交

 

提交给审查的意见表达了对删除权的高度兴趣,许多意见书支持或反对该权利。

支持删除权的意见书来自政府机构、高等教育和金融服务机构。OAIC支持删除的权利,认为在现行法律下,个人对个人信息收集后如何使用或披露几乎没有控制权。OAIC注意到,有很大程度的消费者支持使用删除权。例如,在OAIC的2020年ACAP调查中,84%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将“很可能”“非常可能”使用删除权。在德勤澳大利亚的2021年隐私指数调查中,79%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将“很可能”使用删除权。值得注意的是,OAIC还建议,这项权利应加上一项要求,即应用程序实体必须采取合理步骤,遵守删除请求,而不是一项严格的义务。

确定在引入删除权方面面临挑战的意见书包括来自电信、医疗保健和金融服务的利益攸关方。这些意见书认为,删除权对企业来说是不必要的、过于繁重的,它可能破坏合法的商业行为,而且成本将与个人获得的任何隐私利益不成比例。当人们想到企业可能操作的各种系统和数据库(包括备份和档案)时,就不难想象,删除权可能需要企业付出巨大的成本和努力。许多反对删除权利的提交者认为,与澳大利亚相比,GDPR处于不同的法律背景下,APP 11.2下现有的销毁或去识别机制是适合的,允许APP实体在系统级别上履行其义务,而不是昂贵的个别个案基础上。

关于删除的权利是否应该适用于索引搜索引擎结果,一直存在分歧。讨论文件审议了在搜索引擎上删除搜索结果索引的删除权是否应例外。谷歌对议题文件的回应支持这一立场。它认为,要求删除被搜索引擎编入索引的内容链接,要求私营科技公司对每个编入索引的结果是否“不准确、不充分、不相关或过度”进行评估,并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这对私营公司来说是不恰当的决策责任。这就是谷歌西班牙对González的判决所涉及的问题。根据GDPR和2018年英国数据保护法案,谷歌目前被要求对其在英国和欧盟的业务完成类似的分析,因为这些制度扩展到索引搜索结果。OAIC在回应讨论文件的意见书中建议,应将删除的权利扩展至删除搜索引擎结果的索引,只要索引的建立需要收集个人信息。

 

 

结论

 

普遍支持将“删除权”作为《隐私法》改革的一部分。然而,讨论文件和大多数意见书都承认,必须在个人和私人资料的利益与与之相抵消的公共利益考虑(包括言论自由、媒体自由、获取信息、司法、公共卫生和安全,以及国家安全关切)之间取得平衡。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这可能给企业带来潜在的成本和管理负担,以及“删除权”的好处是否与这些成本相称。我们拭目以待政府如何在这些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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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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