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涉嫌将一名新南威尔士州警察的头按在小溪里而被指控犯有谋杀未遂罪。
据称,这名来自昆士兰州的 33 岁男子 Ronald Charles Canning 在一名好心的撒玛利亚人介入并设法帮助解救该警官后,才停止将警官的头按在水里。
这起事件本周早些时候发生在新南威尔士州北部海岸的一个小镇默威伦巴(Murwillumbah),就在昆士兰州边境以南。
事发之前,这名步行在镇上巡逻的警官注意到这名男子和一名女子,该女子似乎刚刚受了伤。
根据警方的说法,“在停下来查看了这位女士的情况后,警官对这名男子进行了搜查,结果发现他有一份未执行的逮捕令。”
警察试图逮捕这名男子,但嫌疑人试图逃向附近的小溪。
当警察追上来时,两人扭打在一起,警察被该男子制住,头被其按在水下。
这名男子在路人的介入下被捕。
他被其他在场的警官带到警察局,在那里他被正式指控谋杀未遂。
这名警官因肺部积水被送往医院,目前正在家中休养。
新南威尔士州蓄意谋杀和谋杀未遂罪
《1900年犯罪法》(NSW)第27至30条规定了新南威尔士州蓄意谋杀和谋杀未遂相关的罪行。
每一项罪行都可判处最高25年监禁。
每一项都有10年的“标准非假释期”(SNPP)。
SNPP是量刑法官在确定一个人在有资格申请假释之前必须在监狱中度过的最低刑期时的一个指南或参考点。
《犯罪法》第 27 条的标题是“对蓄意谋杀的人所做的行为”,要求控方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
被告人对人施毒或任何其他破坏性物品,或以其他方式导致该人服用该物质,或对该人造成伤害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以及这样做是为了谋杀这个人。“伤口”是指破坏皮肤的两层,即真皮和表皮。
“严重的身体伤害”指的是“极度严重的损伤”。关于严重的身体伤害,并没有详尽的清单,但《刑事犯罪法》明确规定:
任何永久性或严重的毁容,
除医疗程序外,对胎儿的伤害
任何严重的身体疾病。
蓄意谋杀财产的行为
《犯罪法》第28条题为“蓄意谋杀财产的行为”,并要求控方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
被告人放火焚烧船舶或其上的任何东西,或将其丢弃或毁坏,或使用炸药损坏或毁坏建筑物,或在铁路上或铁路上放置或投掷任何东西,或移走或移动枕木或属于铁路的任何其他物品,以及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谋杀一个人。
谋杀企图
《犯罪法》第29条题为“某些其他谋杀企图”,并要求控方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
被告企图使用毒药或其他破坏性物质,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服用该物质,或向他人开枪,或企图用上膛的枪支向他人射击,或企图溺死、窒息或勒死他人,以及这样做的目的是谋杀这个人。
这就是Canning先生要出庭的罪名。
企图以其他方式谋杀
《1900年犯罪法案》第30条的标题是“企图以其他方式谋杀”,要求控方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
被告从事了犯罪法第27、28或29条所涵盖的行为以外的行为,并且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谋杀一个人。
对指控的法律辩护
如果被告能够提出对蓄意谋杀或谋杀未遂指控的法律辩护的证据,那么责任就转移到控方,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辩护不适用于该情况。
如果控方不能这样做,被告有权宣告无罪;换句话说,就是无罪的判决。
法律防卫包括自卫、胁迫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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