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受限制出口商品的登记和管理
澳联邦政府从1905年起对部分出口商品采取一定的管制。所有受限商品均列在依据海关法发布的“禁止/限制出口商品清单”中。澳政府根据国际和国内情况的变化,随时可对出口管制商品清单作出调整和修改。目前,受出口管制的商品种类主要有:初级产品、葡萄酒、药物、野生动植物、杀伤性武器、历史文化遗产、出版物及危害环境保护的物品。
澳政府对商品实施出口管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保证初级产品的有序销售和履行销售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如控制肉类和小麦出口;
遵守和履行国际协议,如控制原子能材料出口和禁止毒品交易;
实施质量控制,确保出口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声誉,如管理葡萄酒出口;
对具有历史、文化重要性的澳大利亚动物或物品进行保护;
保护澳大利亚的资源,如控制矿石和美利奴绵羊出口。
澳现有十多部涉及商品出口管制的法令和规定,如:海关法(1901)、海关(禁止出口)规定(1958)、出口控制法(1982)、园艺市场及研究发展服务法(2000)、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公司法及规定(1980)、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化保护法及规定(1999)、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及规定(1986)、金融交易报告法(1988)、臭氧保护法(1989)、危险废弃物(进出口规定)法(1989)、联邦小麦市场法(1989)、药物法及规定(1989)等。
澳大利亚受管制商品的出口审批程序是:出口商首先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Export Permit),然后将出口许可证送呈海关出口处,并填写出口报关单(Export Entry)。出口商必须向海关提供准确、有效的出口许可证号码。当货物准备好发运时,必须在码头或机场出示所有出口文件。
1、经澳农林渔业部审批的出口商品
(1)、肉类及食品
动物食品、可食用动物内脏、按伊斯兰教法律屠宰的肉类、药用动物原料、肉及其制品、猎物、家禽、兔肉及其制品等的出口均由农业部所属的检验检疫局负责检验,并发放由农业部秘书长签署的出口许可证。
审批程序为:出口商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后一周内,农业部秘书长授权检验检疫局人员对出口商(厂商)进行全面审核,合格者可获得出口许可。
澳检验检疫局对肉类出口的检验审核十分严格,可分综合检验和单项检验,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建厂报批、场院、机器设备、地板、墙壁、天花板、照明、空调、蒸汽、冷冻储藏设备、排水、检验室、实验室、工作刀具、工作人员工作服、洗浴消毒设施、更衣室、食堂、休息室、医务室、卫生间、屠宰设备、活畜屠宰前检验、包装、使用期限、产品标签、运输工具和温度、熟肉罐头制作程序、非食用和药用肉的说明等。
如果出口商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经农业部纠纷调解委员会调查后,可重新安排检验。如出口商对复审结果仍持有异议,可向澳大利亚行政诉讼法庭提起申诉。
(2)有机产品
带有“有机”和“生物机能”标签的食品和纤维品的出口须有农业部秘书长颁发的出口许可证。出口商应提供出口商名称、地址、公司营业号码、生产商资料、授权机构的有机产品质量认证和标签认证、检验机关的名称、质量审计人员资料、进口国对有机产品的要求等。出口商对审批结果持有异议,可向澳大利亚行政诉讼法庭提起申诉。
(3)活动物
出口活动物和动物生殖材料须经农业部秘书长或授权官员批准。审批内容有:出口商和收货人姓名、地址、码头或机场名称、运输工具、目的地、送检疫数量和地址、出口物品的详细描述和兽医的健康运输证明。出口商在1-2个星期内可得到批准与否的答复。出口许可证通常为一份表格,上面有授权审批官员的签字和工作证号码,以及农业部秘书长签发批准的标记。
(4)美利奴绵羊
出口未被阉割的美利奴公、母绵羊及其精子、卵子等繁殖材料必须有农业部部长颁发的许可证。审批内容有:出口商姓名、出口绵羊的数量、重量、性别、生育情况、运输工具、离岸日期和码头名称、进口商姓名、到岸码头名称等。同时还必须附有负责繁殖人员签署的、由人工繁殖中心兽医认可的关于繁殖材料数量的声明书。在活羊运输前,还要有州政府兽医服务中心发放的健康运输证明。
(5)谷物
大麦、油菜籽、鹰嘴豆、蚕豆、田豆、扁豆、白羽扁豆、燕麦、高粱、黄豆、绿豆、野豌豆及其种子的出口许可由农业部检验检疫局审核、农业部秘书长批准签发。
小麦的出口由农业部部长或授权官员审批,或由澳大利亚小麦出口局(Wheat Export Authority)发放许可证。
谷物出口审批内容包括:出口商和进口商资料、谷物防虫处理记录、包装、数量、谷物检验分析报告、装舱时间、集装箱或船舱检验、进口国检验要求等。
(6)水果、蔬菜、加工食品和其他食品(鱼类、奶制品、蛋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和蔬菜、经加工的水果和蔬菜、加工食品和其他食品(鱼类、奶制品、蛋及其制品)的出口须经农业部检验检疫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由农业部秘书长批准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对食品出口的检验也非常严格,检验内容有:食品加工场地和设备、仓储设备、运输工具、食品成分、食品质量检验、食品加工温度控制、食品防腐剂成分及用量、样品分析报告、包装、标签,等等。
(7)未加工木材
出口2吨以上的木片、用于加工的圆木材、截面为225平方厘米用于加工的木材和檀香木的出口须由农业部审批和发放许可证。审批的内容有:出口商姓名、出口木材数量、价格和木材的自然属性(硬木还是软木)、木材的来源地名称(野生林还是种植林、私人领地还是皇家领地、必要时还需配有地图)、木材的供货商、装运码头和离岸日期、目的国、买方姓名、最终使用目的等。
2、经澳葡萄酒和白兰地公司审批的出口商品
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公司是联邦政府法定的葡萄酒业市场管理机构,接受澳农业部指派的董事会直接领导。根据澳“葡萄酒和白兰地公司法(1980)”的规定,AWBC负责葡萄酒、白兰地、葡萄酒精和葡萄酒派生产品(未经发酵的葡萄汁除外)的出口审批事宜。
凡出口100升以上的葡萄酒或与葡萄有关的酿造品,必须符合合以下条件:出口商持有AWBC颁发的出口执照(Export License);购买商经AWBC确认产品符合“澳新食品标准(质量和标签)”并经AWBC品尝其样品;AWBC颁发的出口许可(Export Certificate)。
(1)出口执照
AWBC颁发出口执照时审批的内容有:出口商财务状况;有稳定的澳大利亚供货商;有促进出口、保证质量的能力;有商业场所。出口执照每隔三年更新一次。
(2)产品批准
出口商的每种产品都须经AWBC专家品尝、鉴定和批准,产品标签内容须经AWBC专家审核。通常瓶装葡萄酒的审批需12个月,散装葡萄酒审批需3-6个月。
(3)出口许可证
出口商在产品出口前10天向AWBC申报,并提交申报表格。如果审查合格,AWBC必须在发货前3天颁发出口许可证。AWBC也可以办理电子出口许可证。
3、经工业、旅游和资源部审批的出口商品
根据海关(禁止出口)法(1958), 受管制的矿产品出口事项由澳大利亚工业、旅游和资源部负责管理和审核批准。
(1)铀和其他原子能材料的出口必须由工业部部长批准。
(2)向太平洋岛屿的发展中国家出口放射性废物必须经过工业部部长或授权官员批准。
(3)工业部还负责管理澳铝矾土出口协会“自愿协议”参加者有关铝土矿、矾土、氧化铝出口的审核事宜。出口商须向工业部提交出口合同文件。
4、经卫生和老年事务部审批的出口商品
根据澳海关(禁止出口)法(1958)和药物法(1989)的规定,澳大利亚卫生和老年事务部负责管理和审批的出口药物有:
(1)出口人体液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从人体血液中提取的物质须经卫生部秘书长的批准。
审批要求是:出口的血液和相关物质是在澳大利亚境内志愿捐献,并在红十字会的认可下进行的。此外,出口商还须通报出口商和进口商姓名和地址、出口药品的功能主治及数量、外国进口许可证号码及签发日期、运输方式。卫生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
(2)出口麻醉剂、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和药物溶液须经卫生部部长或授权官员的批准。
(3)医生和旅客出国携带药品可获得卫生部秘书长的证明书,但申请时须提交医生介绍信,并注明药品数量及其用途。
(4)尸体运出境外可获得地方卫生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书。
此外,卫生部还办理根据进口国要求需要改包装、改名称的药品出口审批手续。商业用途出口的药物必须首先获得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的注册登记。
审批程序是,出口商先向卫生部药物管理局出口药物处索取或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表格,填写表格并提供必要资料。审查内容一般为:出口商和制造商资料、药物成分、剂量、包装、标签、货架寿命等。审批时间为15天。
5、经国防部审批的出口商品
根据海关(禁止出口)法(1958),澳大利亚国防部负责管理和审批军用物品、民用武器、爆炸物及军民两用技术的出口。须经国防部审批的物品有三类:
(1)专门用于国防和军队的致命杀伤性物品,包括军用设备、部件、配件和技术;非军用的致命杀伤性设备、武器、子弹、商用爆炸物(某些物品由海关直接审批,发放出口许可证。)
(2)原子能材料、装置、仪器和技术(用于原子弹爆炸技术和无安全保障的原子能燃料系统)
(3)用于商业需要的军民两用物品和技术。
除某些枪支的出口可由海关或国防部审批外,以上三类物品的出口均须获得国防部部长或授权人士的审核批准。
此外,从第三国引进的物品或使用第三国技术在澳大利亚生产的物品,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再出口。
出口美国制造的物品和使用美国技术制造的物品,不仅要有澳大利亚国防部的出口许可,还必须获得美国政府颁发的再出口许可证。根据美国政府的要求,澳大利亚在引进美国军用物品和技术时,澳国防部将发放进口证明(Import Certificate),又称“不转让-最终用户证明”。
除此之外,澳大利亚对其他领域的技术出口没有限制性规定。
6、经外交贸易部审批的出口商品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禁止将某些物品运往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如若向这些国家出口被管制商品,须事先获得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的出口许可,一些国防及战略用品的出口还须同时获得澳大利亚国防部的批准。目前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有:伊拉克、利比亚、安哥拉、卢旺达和塞拉利昂。
7、经环境和遗产部审批的出口商品
环境和遗产部属下的三个部门:环境保护-臭氧保护司,该部门负责执行臭氧保护法(1989);环境保护-危险废弃物司,该部门负责执行危险废弃物(进出口规定)法(1989);生物多样性司,该部门负责执行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化保护法(1999)。
(1)臭氧消耗物质
出口臭氧消耗物质须经环境和遗产部的审批。凡是生产、进口或出口臭氧消耗物质必须获得环境和遗产部部长的批准。申报人先向环境和遗产部臭氧保护司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有关表格,臭氧保护司将依据臭氧保护法第16条款,审查申报是否符合条款的所有要求,然后向环境和遗产部部长提出参考性意见,协助其决定是否给予批准。一般情况下,审批时间需要60天。
(2)危险废弃物
环境保护-危险废弃物司负责审批石棉、化学溶剂、酸、电池、砷(砒霜)、水银等特别危险废弃物的出口、进口和转口。
审批内容包括:出口商个人及公司的商业和财务资料、年度报告、合同资料、危险废弃物的所有者及买方资料、出口商保险号、在澳大利亚存放废弃物的备用地点、废弃物处理方式、运输方式、包装及储存方式等。
出口商首先向环境保护-危险废弃物司索取表格,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并递交一切审批所需的材料。依据危险废弃物(进出口规定)法(1989)的规定,环境和遗产部部长具有颁发和拒绝颁发出口许可的权力,部长也可以授权环境质量司首席负责人代其颁发和拒绝颁发出口许可,危险废弃物司只负责向部长或其授权人提供参考性意见,并没有颁发和拒绝颁发出口许可的权力。
所有审批决定公布在环境和遗产部网站的政府公告栏下,有时还将出口商的资料一同公布,便于公众监督。在审批决定公布后的28天内,出口商如果对环境和遗产部所作决定持有异议,可向澳大利亚行政诉讼法庭提起上诉。
(3)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产品
生物多样性司负责执行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令(1999),这部法令同时纳入了世界濒危动植物国际贸易条约的条款。除了免办许可证的物品之外,澳大利亚本地动物和植物(包括局部、制品及其派生品)的出口(再出口和进口)都要受到管制。
凡属于饲养的动物、人工种植的植物、由于数量过剩而捕杀的野生动物、或动物园搬迁、或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和巡回展览的野生动植物经审批合格后发放出口许可证。世界濒危动植物名单规定的动植物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澳大利亚本地动植物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根据环保法的规定,澳大利亚海关和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是监督执行该部法令的检查机构。
象牙和象制品、鲸目动物(鲸、海豚及其制品)海龟(部分或其制品)、蛇、蜥蜴、珊瑚、蝴蝶、活的澳大利亚本土鸟类及其蛋卵、澳大利亚鸵鸟、某些鳄鱼制品、某些袋鼠制品、某些活鱼、某些本地无脊椎动物(一些无脊椎水产品如鲍鱼、海贝、牡蛎、螃蟹除外)的出口(再出口和进口)要受到管制。
用做包装材料的水苔藓是澳大利亚特有的本地植物,出口须经环境和遗产部审批。
环境和遗产部还负责世界濒危动植物组织所列清单中部分植物的出口审批工作。
(4)可移动文化遗产
根据可移动文化遗产法(1986)的规定,环境和遗产部可移动文化遗产司负责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出口审批。可移动文化遗产是指可以从建筑地和创作地迁移的、对澳大利亚有重要意义的、至少有30年历史的物品。可移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
A类:凡列入此类的物品禁止出口,其中包括澳大利亚土著人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宗教仪式用的物品、岩石艺术、土著人尸体和棺材、维多利亚十字奖章、 Ned Kelly的盔甲等。
B类:凡列入此类的物品均须获得环境和遗产部的批准方可出口。这类物品包括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物品,以及有关土著人生活的原始出版物、航海探险、运输贸易、船只部件、沉船打捞物、兵器、殖民时期各类生活生产用具、各种珠宝首饰硬币等。
8、经电影和文学分类办公室审批的出口商品
根据海关(禁止出口)法(1958),凡是出口涉及性、毒品、犯罪、酷刑、暴力、邪恶等令人厌恶的出版物如书籍、杂志、电影、幻灯、 VCD、光盘、电脑游戏、电脑制作的图象和一切有描写或图象的出版物均由澳大利亚电影和文学分类办公室负责审查其内容,进行分类后,方可发放出口许可证。出口商须提供出口商、制造商和进口商的有关资料。
9、经澳“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审批的出口商品
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是负责执行澳大利亚金融交易报告法(1988)的政府机构。为防止漏税和洗钱等有组织犯罪,澳金融交易报告法规定,任何人携带10000澳元以上的现金或相当于同等数量的外国货币进入或离开澳大利亚,都必须向澳“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和海关申报。
原文链接:http://au.mofcom.gov.cn/article/ddfg/waimao/200304/2003040008591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