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
2020年11月,原告和被告签署了悉尼一处住宅物业的销售合同。购买价格定为235万澳元。在双方都同意并签署的合同首页上,买方同意支付成交价的10%作为定金,即23.5万澳元。
合同是有条件地交换的,有十天的冷静期。冷静期随后应买家的要求延长,但仍于2021年1月12日到期。
从交换合同之日起至竣工之日,业主仅收到买方15,875澳元(比规定的订金少219,125澳元)。买方没有对未能支付全额定金作出合理解释。
业主发出竣工通知
商定的竣工日期为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1日,业主向买家发出竣工通知,声明“……如果您未能(在2021年2月15日之前)履行土地出售合同,那么您将违反合约,卖方应行使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卖方直到到期日还未收到付款,他们向意向买家发出终止合约的通知,随后将其房产重新挂牌出售。
他们找到了新的买家,这处房产以比原来买家同意支付的价格高出18万澳元的价格出售。
在交易失败后,卖方起诉买方未支付定金
尽管他们在这笔有利的交易中获得了收益,但房产卖家还是在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起诉了最初的意向买家,试图从买家那里收回未支付的219,125澳元的定金。
原买家则认为,法院应给予他们豁免,使他们免于被没收押金,因为卖方所受的不便只会使没收押金变得不公平。
卖方 | 买方 |
我们从未同意接受百分之十以下的定金。买方同意了这一点,并签署了合同,合同强调他们“必须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在这方面,时间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同意将冷静期延长几次,让买家有足够的时间来安排他们的财务状况,我们在与他们的交易中一直非常通融。他们未能完成合同并不是因为我们做了什么或没有做什么。 尽管我们卖掉了这处房产,但由于买家违背了协议,我们还是额外支付了7000澳元的营销费用。 买家没有回复我们律师发来的许多电子邮件,要求更新和澄清他们的立场。这使我们别无选择,只能采取我们已经采取的措施。 我们最终的卖价与此无关。买方同意根据合同支付定金,他们应遵守该协议。 |
业主确实同意接受低于购买价格百分之十的押金。 我们只支付了部分定金,业主最初没有提出任何投诉,也没有我们要求支付剩余的押金。 我们努力地协调财务状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合同。 我们没有付订金也没关系,反正业主还是把房子卖了。业主没有因为我们的行为而遭受损失——他们甚至在出售房产时获得了18万澳元的利润,相比之下,如果我们按照最初的协议购买房产,业主不会从中获利。 鉴于卖方所获得的暴利,我们免除支付未付定金的义务是公平的。 |
最高法院做出有利于房产卖家的裁决
在Proietti-Formaggio诉Sacca [2022] NSWSC 1019案中,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裁定业主Proietti-Formaggios(这对夫妇出售了悉尼西彭南特山的房产)胜诉。法官Darke裁定Saccas夫妇(已签订合同购买该房产的夫妇)向卖方支付剩余的219,125澳元定金,以及从 2021 年 2 月 1 日开始计算的预判利息。
法院驳回了卖方同意接受少于百分之十定金的说法。
为了避免支付未支付的定金,Saccas 夫妇及其律师采用了双管齐下的方法。
首先,他们争辩说 Proietti-Formaggios 已同意接受低于初始购买价格 10% 的押金。 然而,当买家及其律师在法庭诉讼中接受盘问时,他们提供了相反的证据。
Darke法官指出,不能从卖方最初没有申诉的情况下推断他们接受了减少的定金。
卖家保留定金是否公平?
其次,买方依据《1919年新南威尔士州物业转让法》第55(2A)条,认为法院应就没收押金给予他们豁免权,因为允许卖方保留押金是不公正或不公平的。
对买方有利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由于Saccas 夫妇的行为,卖方只遭受了最低限度的损失。然而,法院指出,该物业以加价转售的事实本身通常不足以保证法院下达命令,让买家免于没收押金。
法院指出,押金的正确功能是提供一种制裁,以便买方以应有的认真态度对待合同的制定和完成。
为了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法院审查了过去处理类似争端的案例。
物业增值并不能免除买方支付押金的责任
在Barrett v Beckwith (No 2) (1974) 1 BPR 9439一案中,Holland法官裁定,尽管一块土地的价值增加了30%,但买方仍应向卖方支付全部押金,因为仅以财产价值增加为依据,就可以免除买方的责任,这意味着任何买方在这种情况下都可以违约,而不必担心押金受到威胁。
在本案中,Darke法官使用了类似的推理。
买家有充分的机会解除合同
另一个不利于买方的因素是,由于 Proietti-Formaggios 延长了冷静期,Saccas 在 2020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 月 12 日之间有几周的时间来解除合同。
如果他们选择这样做,他们只需要向卖家支付成交价的0.25%,即5875澳元。但是,在冷静期结束之前,买方没有寻求解除合同。
沟通在合同交易和法律程序中的重要性
在这种情况下,意向买家有两个明显的沟通问题。首先是他们未能与卖方沟通,回应他们的信息要求,并让他们了解有关最终出售房产的最新进展。
卖家发了两次电子邮件,要求发送一份买家据称已经收到的有条件贷款批准的副本,但都没有收到回复。
面对多封要求提供信息的电子邮件的沉默,卖家别无选择,只能终止合约。
第二,可以说更具破坏性的是,买方的沟通失败在于,他们没有向法院充分解释为什么他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正如判决带着一丝惊讶和责备指出的那样:“通常情况下,根据第55(2A)条寻求豁免的买方应该提供导致没收押金的全部情况”。
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根据任何理由向买方退还押金。除了未能保留押金外,法院还要求买方支付卖方的法律费用。
我们只能推测,如果买方向法院充分解释了他们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结果是否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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