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澳洲 澳洲法律 澳洲普通法到底是什么?

澳洲普通法到底是什么?

Common Law 里有两个关键概念一定要搞清楚,一个是obiter dicta(附带论述),一个是 ratio decidendi (判决理由) 。“附带论述”是法官在讲述这个故事,不存在法律约束力,而“判决理由”是推理过程,存在法律约束力的。老F写的 Planning Principle (规划判例)系列里,用红字标出来的重点就是 ‘ratio decidendi’。

规划、土地开发和环境保护方面与trespass(侵害),negligence(疏忽)和nuisance(滋扰)三大块牵扯最多,全是属于侵权法(Tort law)。

Trespass(侵害)是指在未经你的允许的情况下,蓄意来影响你对你自己的土地的使用。这个在土地开发和使用相关的领域用的很少。比方说一个类似的案例(Southport Corporation v Esso Petroleum Co Ltd [1954] 2QB 182),说不小心把汽油洒到了另外一个人家里,可是法官判定说这个不算是 Trespass(侵害),因为是水流把汽油带到另一个人的地里,而不是那个运输汽油的蓄意把汽油倒在别人地里的。

再举个例子,有个朋友家屋顶的铁板被风刮到了隔壁,结果把隔壁的房顶打坏了。那么这个朋友需要不需要赔钱呢?根据AHL法律负责民事诉讼律师的看法,在没有相关法律可以借鉴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 ‘Trespass’ 这个案例来证明那个朋友不用赔钱,因为那是被风刮的,天灾人祸,而不是那个朋友故意把铁皮扔到邻居那里,把人家房顶砸坏的。

Negligence(疏忽)和nuisance(滋扰)牵扯内容不少,而且很多地方都已经有了成文法(statute)。本文就是讲讲概念,就不细说了。

不管是 negligence、nuisance 还是 trespass,一旦法院认为案件成立的话,就等于承认了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伤害,那么法院就可以要求那个犯错误的人停止对别人继续造成伤害(injunction),还可以要求他赔偿被伤害的人的损失(damages)。

这些都算是民事的案件,所以取证上只要做到’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50%以上的可能性)就可以了。相比之下,刑事案件(criminal law)则需要在取证上做到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大概80%以上的可能性)才算成立。

再举一个例子,AHL法律接到一个案件,客人抱怨家旁边的工业区排废气问题很严重,可是又不知道是哪家工厂。根据AHL法律负责本案的律师来看,其实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每一家都观察一下,可能有一家或几家比较明显的,打听打听他们是干什么的,拍拍照片,做做记录。只要证据上让人一看,觉得很可能那家有问题,就差不多了。当然了,那家工厂也会来证明自己没有排废气,那么在法官判决的时候就需要看两边的证据,然后决定哪边的可能性要大于50%了,这就叫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

还有一点就是很多问题当时是发现了,可是并不觉得有多严重。时间越长就越觉得严重,尤其是和身体健康方面有关的问题。那么在‘普通法’里,有一个诉讼时限期的限制,就是在从受到伤害开始算,六年里必须要上诉(如果受到身体伤害要在三年内上诉),如果时间再长的话,法院就不受理了。

真正在上法庭的时候不一定需要律师的。当然了,法庭上规矩很多,怎么写东西,怎么说话,怎么提供证据等等,所以面对诉讼类案件,一般人还是会请律师能比较专业的应对。如果你赢了,对方付钱(或者付一部分钱),如果你输了,你除了自己的那份,要付对方的钱。AHL法律在行业内属于擅长诉讼类案件的律师行,各类诉讼案件的成功率也居高不下。总而言之,了解这些知识,和别人有争执的时候用理论基础来保护自己,不要被别人忽悠住了。但是,能不闹上法庭就不要上,私下解决最好,毕竟以和为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原文链接:https://www.sohu.com/a/202845508_99934228

作者: 知澳头条

知澳资深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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