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司法制度
一、司法体系
(一)澳大利亚联邦体系
A立法机关—联邦议会(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享有立法权—女皇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由总督来代表女皇执行。
B行政机关=联邦政府
C司法机关—联邦高等法院
各州的政权体系也包括上述三部分,即州议会、州政府和州法院系统。
(二)澳大利亚法律体系
A联邦法律——联邦议会通过议案产生(首都堪培拉)
B州法律——州议会——该法律仅在本州内有效
(州的普通案件适用各州的法律审理)
C上诉到联邦高等法院——联邦高等法院适用该州的法律
例外:毒品案件、走私案件、税收案件等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只能适用联邦刑事法案审理,上诉后依然适用联邦刑事法案。
(三)澳大利亚法院
A联邦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诉案件和涉及联邦事务的一审案件)、专门法院
B 州法院—分为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儿童法庭、赔偿法庭、租赁关系法庭等专门法庭。
PS.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同样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四)各法院管辖权
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都由宪法明确规定,即使是州级法院内部的管辖权也由一个专门的法院议案(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
1.受理的案件标的额
A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得高于40000澳元
B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不得高于750000澳元
C州最高法院可受理一切案件,没有标的数额的限制。
2.受理费
在地方法院立案需要398澳元,在州最高法院立案则需要2500澳元,败诉一方要承担这项费用及对方的律师费。
3.受理案件
A.澳大利亚州级法院系统中,级别越低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越多,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地区法院一年要审理民事案件15000至20000件、刑事案件20000件。
B.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远远高于这些数字,案件的级别却相对较低。
二、法官的产生
(一)律师制度
讨论澳大利亚的法官,首先要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澳大利亚沿袭了英国的制度,有两种律师从业人员,虽然都叫做律师,但英文的翻译却是不同的两个单词:Solicitor和Barrister。前者被称作初级律师,后者被称作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
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有权选择在哪个层次上进行实践)三个方向:
其一,他可以在法学院的资助下出国深造,学成之后继续在法学院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其二,他可以选择作初级律师,同时再读几门课程,然后由出庭律师引导从事律师业
务,两年后,可以自己开办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公法领域中实践,还可能参加政府的工作,成为公共关系律师或DPP(公诉人)
其三,他可能成为出庭律师,但前提是必须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
一般的法学院学生都是先选择作初级律师,工作10年后再成为出庭律师。也有一些人在刑事方面有特长,就到检察局工作,之后成为出庭律师。
(二)法官选择
1.法官选拔
A.澳大利亚没有专门的法官培训机构,法官全部由政府任命。
B.州一级的法官由州长任命
C.联邦法官由联邦总理任命
注:这种任命是政府行为。要想成为法官,必须是出色的出庭律师且有7年以上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因此,澳大利亚法官年龄均较高,最年轻的法官也已45周岁。澳大利亚任命法官实行逐级选拔制,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
2.群体特征
澳大利亚法官是一个“孤独的群体”,他们深居简出,为体现公正从不参加任何政府部门或企业的社交活动,即使在公共场所露面,也决不发表涉及政治的言论。
3.罢免
在澳大利亚,一旦被任命为法官,非因贪污、犯罪等法定事由,不被解职。在过去的100年里,澳大利亚仅有昆士兰州的一名法官因腐败被撤职。
4.判决独立
宪法也规定了议会可以推翻法院的判决,但因司法高度独立,所以在现实中几乎没有先例。如某案件被法官判决后,公众认为判决有误,议会也不可能去推翻或否定这个判决,而是通过修改法律,即议会会制定一个新的法案来修正该判决依据的法律,从而杜绝类似的事情发生。
三、民事诉讼
(一)诉讼模式
澳大利亚的民事诉讼采取“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其中最主要的是普通法判例部门和衡平法判例部门。
在普通法判例部门,又有不同的列表,如过失表、大意表等。作为律师最重要的是首先要了解你的案件在那个部门的那个列表中,然后才能决定如何去办理这个案件。因为州法院中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庭审过程,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同一种庭审程序。有时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适用某一程序,但法官有权拒绝律师的选择。
(二)开庭前事务准备
开庭前的事务性工作既繁琐又严格,全部由法官助理、登记员完成。不论是法庭还是双方当事人及律师都要做许多准备,因此,有的案件可能会两年后才正式开庭审理。
具体的民事案件操作流程:
1.首先登记员负责受案、整理,之后给法官审阅;
2.复杂、紧急的案件可以由法官进行庭前了解、审查,决定是否是紧急的案件需要提前审理。
3.开庭之前,法庭会交给双方律师一个时间表,上面列明提交证据、交换证据、接受询问的时间等等,律师必须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否则法官会要求他解释原因并承担后果。
(三)证据交换
澳大利亚制定有专门的证据法典《1995年证据法》。证据法典中规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
1.程序:双方律师必须按照法庭的要求,列出详细的证据目录以便与对方进行证据交换。调查取证完全是律师的事情,法官只能在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法官没有任何理由和原因去调查取证。
2.举证不能: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将承担一切后果。
3.对于案件事实问题,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出示任何证据,对方当事人必须出示,不得隐瞒。例如原告诉被告违反合同,假设被告有另外一份合同能够证明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则被告在他的答辩中必须写明这个事由并提交出另外那份合同。
4.如果被告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未通知原告另外那份合同的情况,那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再提出那份合同要求免除其违约责任时,被告的请求可能会被法庭拒绝。 注:在一审诉讼中,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某一证据而对方未提供,则在上诉审程序中,即使对方再提供这份证据,也得不到上诉审法院的支持。在澳大利亚,只能对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上诉,而不能对法庭认定的事实上诉,因此,不允许在上诉审中提出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充分地提供、交换证据,使双方的证据非常透明,责任大小一目了然,为下一步庭前调解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四)和解
法官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和解和调解,因为这种方式结案比审理后判决结案的成本低得多。
具体程序:
1. 开庭前,法官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法官助理负责向双方详细地介绍调解的情况,如果愿意调解,法庭会为双方安排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2.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有时法庭也会出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3. 在澳大利亚,调解多用于婚姻家庭案件,在这类法庭中专门设有调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如调解不成,案件就会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4. 遇到专业技术方面的案件需要进行调解时,法庭会通知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进来。
5. 而遇到仲裁的案件,法庭会指定一些律师作为仲裁员参加。一旦调解成功,则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调解协议,否则可强制执行。
(五)代理制度
澳大利亚法律并未规定每起案件都要有律师代理诉讼,这一点与美国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不同。一些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往往自己进行诉讼。但法庭在审理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时比较麻烦,因为人们不一定全面了解法律及诉讼程序,法庭会反复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直至合乎法庭的要求,这样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可能会拖延很长时间才能审结。
(六)庭审中
1.合议庭与独任审理:适用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形式只存在于州最高法院,在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不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由一个法官独自审理。
2.审理效率:民事案件中很少使用陪审团,因而提高了审判效率,大部分民事案件都由法官当庭宣判。
3.审理期限:澳大利亚法律没有规定审限,法官有权决定用案件需要的时间来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在两年之内。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法庭将对其处以金钱惩罚。
(七)证据测试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对证据的主要测试(Examination in chief)和交叉测试(cross—examination)。
1.庭审开始后,首先由原告进行陈述,之后,法庭传唤原告的证人到庭,原告的律师就事实问题向证人提问。
2.证据规则:规定了提问的原则——不能诱导证人。
一切证据全应从证人的发言中体现出来。律师必须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提问,而且所提的问题均得与证据有关,这就是主要测试。
3.由被告的律师向原告的证人提问——交叉测试。
在交叉测试中,不可直接询问涉及案件的问题,但允许被告的律师向原告的证人询问一些引导性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可以站起来说“反对!”,法官决定反对是否有效,如果反对有效,则被告律师不得再向证人询问类似的问题。
原告在“证据目录”中所列的所有证人必须通过这两个测试,其证言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信。对原告进行证据测试后,法庭会对被告进行证据测试,也要经过主要测试和交叉测试两个环节。
注: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在证据测试过程中,必须站在规定的位置发言,而不能像美国或香港的律师那样在法庭上随意走动。
(八)上诉
对于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无限上诉,直至联邦高等法院。但是,并不是当事人上诉后法院就要受理,上诉审法院会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才能启动上诉审程序,否则,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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