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tau 澳洲新闻 新南威尔士州警方脱衣搜查:是儿童性侵还是身体虐待?

新南威尔士州警方脱衣搜查:是儿童性侵还是身体虐待?

 

安德森诉新南威尔士州案分析

 

新南威尔士州地方法院最近审议了 1969 年时效法 (NSW) 对十年前发生的新南威尔士州警察对儿童进行脱衣搜身的案件的适用。

 

 

新南威尔士州警方脱衣搜查并拘留了两名无辜的男孩

 

原告杰德·安德森先生和布莱德·佩里,在脱衣搜查时分别是14岁和13岁。安德森和佩里和其他同龄男孩一起在新南威尔士大学的校园里散步。和他们一起的一个男孩偷了一个女人的手机。

原告双方都没有目睹这一事件。新南威尔士大学的保安来带走了他们,把他们带到校园的一个房间里。不久,新南威尔士州的警察赶到了现场。警察告诉这两个男孩他们被捕了。两位原告都回忆说自己当时感到十分焦虑并“吓坏了”。

随后,警察对男孩进行了搜身,并立即用警车将他们送往马鲁布拉警察局。其中一名原告因为幽闭恐惧症坐在警车的后座上。

新南威尔士州警察还告知这些男孩,如果他们不服从,警察将强行脱光他们的衣服并对他们进行搜身。

然而,新南威尔士州的男性警察将原告带到牢房并脱衣搜身。作为搜查的一部分,新南威尔士州警察命令男孩们脱掉所有衣服,光着身子蹲下。两人都听从了新南威尔士州警方的指示。

后来,警方无罪释放了这些男孩。男孩们立即把发生的事情告诉了一位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

 

 

多年后,男孩们试图起诉警察

 

2021年7月,他们在新南威尔士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遭受了新南威尔士州警方的殴打、攻击和非法监禁。

这些指控是:

殴打事件发生时,新南威尔士州警察在新南威尔士州大学校园进行搜身搜查时触碰了原告
脱衣搜查是一种攻击行为,因为原告担心,如果他们不服从,在场的新南威尔士州警察会立即对他们进行身体接触
原告被拘留期间的非法监禁。

 

时效法案和滥用的定义

 

一般来说,原告可以在首次伤害发生之日起6年内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在原告指控的袭击、殴打和非法监禁的 6 年内。但是,原告还声称受到了人身伤害,这要求在原告发现伤害后三年内启动诉讼程序。

原告似乎已经没有时间提起诉讼了。然而,他们决定依靠1969年时效法第6A条所载的时效期例外。(新南威尔士州)。

 

 

第6A节的简要说明

 

在皇家委员会对儿童性虐待的机构反应之后,立法者将第6A条添加到1969年限制法案(NSW)中
它取消了涉及对儿童严重身体或性虐待的索赔的时效期。
这一例外也包括与对儿童的严重身体虐待或性虐待有关的虐待。

原告辩称:

新南威尔士州相关警官的行为是违反社区标准的性行为。
就第 6A 条而言,脱衣搜查构成虐待儿童的罪名。进行搜身检查没有合法的理由。

最终,法院没有同意。

 

 

新南威尔士州警察脱衣搜查:需要改革和考虑

 

自1969年《时效法》(NSW)修订以来,法院没有过多考虑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性虐待或严重的身体虐待。因此,法院需要参考议会关于第6A节的二读发言,以及皇家委员会对儿童性侵犯的机构反应报告的相关摘录。

法院承认,儿童性侵可能包括各种各样的行为,包括侵犯隐私。皇家委员会报告中的这段话很重要:

侵犯隐私包括强迫孩子脱衣服或在私人空间观察孩子。它也被称为偷窥癖或peeping

法官阁下承认,在某些情况下,观看或强迫儿童脱衣服可能侵犯了他们的隐私。然而,要使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是虐待儿童,它必须有性的含义。

因此,法院裁定原告的脱衣搜查并非如此。虽然脱衣搜查“令人深感抱愧”,但并不存在这样的性暗示,这意味着根据第6A条,它们不能被视为虐待儿童。

原告认为,直到大约三年前他们寻求法律顾问,所谓的人身伤害才“被发现”。这一论点也被驳回,因为原告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与有能力的人(他们的成年家人)交谈,他们本应寻求建议。

最终,原告未能胜诉,法院命令他们支付被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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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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