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tau 澳洲法律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非特定意图犯罪下的醉酒辩护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非特定意图犯罪下的醉酒辩护

 

在新南威尔士州,醉酒可以作为一项刑事指控的无罪释放的辩护。如果药物和/或酒精中毒使被告无法具有造成犯罪的特定结果要素的必要具体意图,则适用这一规定。

 

 

醉酒是一种防卫吗?

 

醉酒通常被称为是一种防卫。醉酒会导致某些刑事指控被撤销,因为它会使控方更难证明犯罪的精神因素或特定意图因素,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犯罪。因此,醉酒会影响一个人具有犯罪意图的能力。是否允许考虑醉酒取决于犯罪是特定意图犯罪还是基本意图犯罪(不是特定意图犯罪)。

 

特定意图犯罪

 

诸如谋杀和恐吓等特定意图犯罪是需要充分证明意图导致特定结果的附加要素的犯罪。检方未能证明这一点超出合理怀疑将导致无罪和驳回指控。

“恐吓”的特定意图犯罪的一个例子需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被告恐吓一个人,并且还有意图对该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恐惧。只有通过控方提出的证据证明上述两项对被告不利,才可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明被告有这种必要的意图,就不能证明恐吓罪。这将导致无罪释放。

 

 

不属于特定意图的犯罪

 

基本意图犯罪(非“特定意图犯罪”)将需要更普遍的精神因素来证明犯罪。这种心理因素就是意图。这方面的例子是常见的攻击罪,在这种情况下,控方必须毫无疑义地证明被告意图造成或意识到他/她的行为将导致对另一人立即实施非法暴力或对另一人施加非法暴力的可能性,但还是这样做了。

基本意图犯罪与特定意图犯罪之间的区别在于,特定意图犯罪是犯罪的附加要素,必须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予以证明。相反,除了犯罪的犯罪意图或心理要件之外,基本意图犯罪不需要额外的证据证明造成特定结果的意图。基本意图是通过对赋予行为特征的环境的了解而确立的。特定意图是通过证明希望或希望引起规定结果而建立的。这种区别在 He Kaw The v The Queen (1985) 案中得到体现。

 

针对特定意图犯罪的醉酒辩护

 

当法院试图确定被告是否有意造成特定结果作为犯罪要素时,允许将毒品和/或酒精中毒考虑在内。根据 1900 年《犯罪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428C 条,这仅适用于特定意图的犯罪,同样适用于醉酒是否是自我诱发的醉酒或非自我诱发的醉酒。

如果被告在醉酒前已决心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他或她醉酒是为了加强其犯罪决心,法院不允许将醉酒作为特定意图犯罪的考虑因素。

例如,无论醉酒是否是自我诱发的,你的醉酒状态都可以被法院视为支持你的论点,即你在自愿对某人实施恐吓行为时,不可能有必要的意图造成对某人身体或精神伤害的恐惧,以恐吓罪名成立。

 

 

非特定意图犯罪的醉酒辩护(基本意图犯罪)

 

法院在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必要精神因素(犯罪意图)时,不能考虑药物和/或酒精中毒的情况,如果醉酒是自我引起的,则不属于特定意图犯罪。

例如,你自愿服用药物和/或酒精从而导致你醉酒的事实不能被法院考虑在内,以确定在实施导致立即和非法暴力的恐惧或持续非法暴力的行为时,你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引起这种恐惧或非法暴力,对于一般的攻击指控。

但是,如果醉酒不是自我诱发的,则在确定该因素时可以考虑醉酒。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您的非诱发醉酒状态,以支持您无法形成基本故意犯罪(例如普通攻击)的意图。

 

 

非自愿醉酒辩护

法律假定一个人实施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自愿的。只有在有证据表明该行为并非自愿行为的合理可能性的情况下,这一推定才能被取代。在这种情况下,控方必须证明这是一种自愿行为,这是一种责任,控方必须证明这是一种排除合理怀疑的义务。

如果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是自愿的,那么被告人将被无罪释放并允许自由行走。如果这是自愿的,那么假设犯罪的其余要素得到证实,被告就会有罪。

根据《犯罪法》第 428G 条,在考虑一项行为是否是自愿行为时,不能考虑自我诱发醉酒。

相反,如果醉酒不是自我诱发的,并且行为被发现是非自我诱发的醉酒引起的,则根据第 428G 条犯罪法,被告将不承担刑事责任并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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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ci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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