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当犯罪嫌疑人认罪或被定罪后,刑事程序就会进入量刑审判(sentencing hearing)阶段。某种意义上来说,量刑审判是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下最重要,也最复杂,最困难的一步。本篇带您了解澳洲量刑审判具体内容。
首先,与中国不同,澳洲法官在量刑阶段有着巨大的,近乎无限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的人犯下同样的罪名可能因为每个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获得截然不同的判刑。
其次,所有犯罪人自行认罪或经过审判定罪的刑事案件都要经过量刑审判。相比之下,绝大多数案件都不会进入庭审阶段,因为大多数被告人往往会选择认罪并直接进入量刑阶段。同样的,绝大多数案件也不需要上法庭申请保释,因为大多数情节较轻的犯罪在警察起诉阶段就会获得保释。
最后,量刑最能够体现刑事司法制度的公平,或不公平。要搞清楚这一点,需要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有更清晰和更深入的了解。
究其根本,所有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虽然在具体规则和程序上有所不同,但许多大的原则反而是相通的。几乎在所有司法体系下,刑事诉讼都是由公诉人代表国家发起的。这是因为犯罪行为有着公害性,或者说负外部性。这种公害性或者负外部性或直接,或间接,或两者皆有。如暴力犯罪,往往会对受害人造成直接的伤害,不仅如此,一旦允许暴力犯罪泛滥,人们会丧失对社会秩序和司法体系的信心,从而寻求以暴力来对抗暴力,保护自己和家人,最终走向社会秩序崩塌和无政府状态。正因如此,对犯罪行为的调查由警察完成,而发起诉讼则由检察官或公诉人完成。不管是警察还走检察官都是政府通过社会全民的纳税收入建立并维系的体系和制度。从社会契约的角度来说,公民通过纳税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希望政府能够提供司法和秩序,从而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
明白了这一点,就很容易看到量刑的重要性。量刑是刑事案件的最后一个步骤,也是所有刑事司法体系的最终落脚点。不管警察的调查有多出色,审判的过程本身有多么的公开、公正、透明,一旦量刑结果不公正,不管是太重还是太轻,都会极大的影响每个人都司法体系的信心。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量刑结果不公正”,分为两种情况,且有一个重要的前提。
不公正可以是实际意义上的不公正。这意味着量刑法庭在量刑过程中做出的判决包含了法律上的错误,如考虑了不应该考虑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应该考虑到的因素。亦或者是技术性的错误,如对具体法条的理解出现偏差,或法条的应用出现了错误。
而另一种不公正,是“看起来的不公正”。也就是说,法庭要考虑到具体的判刑结果会被社会怎么看待,会不会被认为太重或者太轻。也许有人认为这属于“舆论影响司法”,但实际上法庭在量刑时需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社会对法庭的期待,这和舆论影响司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法律条文的生命力和公信力在于获得组成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每一个公民的认可和信任,否则法律只是一堆晦涩难懂的文字而已,只有当所有人知法、懂法、守法,并且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法律和法院的判决才真正有约束力和威慑力。
这也就回到了前面提到的重要前提,那就是不同的社会体系和制度下,社会对量刑结果的期待是可能不同的。比如,在中国和绝大多数亚洲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都是非常严厉的,甚至可以说是零容忍。这和我国还有其他亚洲国家近代曾饱受毒品之害有着直接的关系。相较之下,澳洲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就要宽松许多,而一些欧洲和北美国家相对澳洲则可能更加宽松。与毒品犯罪相对的则是澳洲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在打击另一些犯罪行为上相比较亚洲国家来说则严厉的多。那么法官具体是怎么量刑的呢?
这里要分量刑的原则和量刑的方法。这两者并不是硬性的分割,而是有机的整体。在澳洲刑事犯罪分为联邦罪名和州罪名。这两者所适用的量刑法条的不同的,但大的原则和具体的规定实则大同小异。
这里仅以新州相关法条举例。新州《1999年犯罪(量刑程序)法》(Crimes(Sentencing Procedure)Act 1999)第3A条详细地列出了对犯罪者判刑的目的如下:
- 保证犯罪者就其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 防止犯罪者和其他人犯下类似罪行;
- 保护社区不受犯罪者侵害;
- 促进犯罪者的改造和康复;
- 让犯罪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谴责犯罪者的行为;
认识到对犯罪受害者和社区造成的伤害。在这些大的原则下,该法的第21A条更加具体的列出了加重判罚和减轻判罚的因素,碍于篇幅这里不一一列出,仅举例说明。比如,若犯罪者使用了暴力,或武器,或手段残忍,或受害人为警察及其他公职人员,或犯罪者有着过往犯罪记录,尤其是相同或类似犯罪的记录,或犯罪是由对某一族群或宗教信仰的人群的仇恨驱使的,或犯罪行为危害到国家安全,等等都属于会导致判罚加重的因素。另一方面,犯罪人如无过往犯罪记录,犯罪行为不涉及暴力或武器甚至没有造成任何伤害或损失,或犯罪人年纪较轻,改正机会良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且诚心悔过,及早认罪,都是能够减轻最后的量刑结果的因素。
不难看出,判刑的目的之间有着内在的矛盾和冲突,比如惩罚犯人和促进犯人的矫正和康复往往有着直接的矛盾。同时,在同一案件中加重和减轻判罚的因素往往也会同时存在。
不仅如此,量刑过程中还要考虑到其他具体的法律要求,以及相似情况的过往判例的判罚程
度以作为参考。法官需要做的,是综合考虑所有相关的因素,并对他们做出一个“直觉合成(instinctive synthesis)”来做出最后的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