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tau 澳洲法律 澳洲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知识普及

澳洲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知识普及

 

普通公众对刑事案件、法律等的相关知识往往了解非常少,而对刑事程序的了解则更少。但事实上诉讼程序对案件常常影响巨大的,案件时间越久,时间和金钱上的花费也就越多,找到一名靠谱的律师也就越重要。本篇知澳网带您了解澳洲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说起刑事诉讼,可能绝大多数人第一时间想到的都是荧幕里意气风发,神采飞扬的律师们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的场景。然而在现实中,刑事诉讼往往耗时长久,程序繁杂。今天就让我们以新州的刑事诉讼程序为例,大致地了解一下澳洲刑事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罪名(Summary offences)

在新州,所有犯罪基本可以分为两种。

  • 简易程序罪名
  • 可公诉罪名(Indictable offences)

简易程序罪名:顾名思义,这类犯罪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最高刑罚一般不会超过最高两年监禁。

举例来说,于公共场所或学校附近使用冒犯性语言(Offensive language)即属于此类罪名。该罪的最高刑罚是660澳币罚款。

可公诉罪名(Indictable offences)简单来说,这类罪名相对较重,最高刑罚范围也跨度极大,可以从最高两年到无期徒刑不等(新州已经废除了死刑)。

不管是哪一种罪名,刑事诉讼的发起都是由警察签发“出庭通知(Court Attendance Notice)”开始的。出庭通知的第一页会包含一些关键信息,如被告的身份信息,警方的案件编号,保释状态,负责案件的警官的姓名、职级、和警局。最重要的是,出庭通知会写清楚警方所起诉的具体罪名和大致信息。

如:依据新州1900年刑法第61条对被告发起普通袭击罪(Common assault)的起诉,并指控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袭击了受害人某某。

 

随着出庭通知附上的还会有一份案件事实陈述(Facts Sheet),其中会更加详细地写出警方对案件经过的记录和指控。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叫案件“事实陈述”,里面的内容往往并不一定百分之百地准确,或是能够完全地被证据所支持。

 

当警方向被告人出具了出庭通知后,法庭也会相应地受到警方提供的相同的通知,并给出第一次开庭的时间。第一次开庭往往只是程序性的过堂(mention),而不会对案件有实质性的处理。如果被告选择在第一次开庭时不认罪,则法庭会下令警方在4周内将案件的证据

卷宗(brief of evidence)送达被告人或被告人的律师,并休庭7周时间以供被告人就警方证据寻求律师意见,考虑是否认罪。7周后法庭会再次开庭确认被告人是否认罪,如果被告仍然选择不认罪,则法庭会确定该案正式开庭审判(defended hearing)的日期。

由于疫情的原因,现阶段法庭给出的庭审日期往往要隔半年甚至更久。在封城期间,更是有大量庭审持续推迟,造成大量案件积压。

 

如果被告人在案件的任何阶段选择认罪(不一定需要是开庭时),则法庭会将案件列入量刑审判程序。举例来说,如果第一次开庭过堂时被告人就认罪,则法庭可以当下进入量

刑审判,或根据被告人的需要休庭一到数周,并于下次开庭进行量刑。越早认罪,能够获得

的量刑折扣就会越高,最高可以有25%的折扣。

 

可公诉罪名程序(Indictable offences)

相对来说,可公诉罪名的程序就要复杂的多。可公诉罪名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公诉罪名,另一种则不可适用,被称为严格可公诉罪名(strictly indictable offences)。前者如果适用简易程序,且警方没有选择适用可公诉罪名程序,则其诉讼程序和前文所述相同。如果警方选择适用,或罪名本身强制适用可公诉罪名程序,则其程序大致如下:

第一次过堂时,法庭同样会下令警方需将全部证据卷宗送达被告人或被告人的律师,但时间为8周。8周后法庭会第二次开庭,确认控方证据是否已经全部送达。如已送达,则再次休庭6周以允许检方准备起诉证书(charge certificate)。到这一步一般案件会转为由州检

察官作为公诉人接手处理。第三次过堂时检方需要正式向法庭提交起诉证书。

起诉证书的意义是要求检方确认最后起诉的罪名的能够得到现有证据支持的,即,如果根据现有证据以达些罪名对被告人起诉,当案件进入审判,被告人是有可能被定罪的。当起诉证书被提交后,法庭会再次休庭8周,以允许控方和辩方举行案件会议(case conference),来进一步确定最后起诉或认罪的罪名。

 

案件会议制度是2018年新州刑事程序法修改后推出的。其目的是让法庭能够更快,更高效地处理刑事案件。在此之前(事实上大多数其他州现在仍然是这样),决定最终起诉罪名的是交付审判(committal proceedings)程序。虽说案件会议制度仍然被称为交付审判程序,但其内核却已大不相同。

过去,基层的地方法院需要举行一场“迷你宙判”来大致决定哪些罪名可以进入高一级的地区法院进行最终审判,而哪些罪名是不成立的,需要检方撤诉。可想而知,举行这样的“迷你审判”耗费了大量的法庭时间、精力、和资源,大大拖慢了法庭的效率。而案件会议制度则就这一弊端进行了改革。在法庭休庭的8周内,辩方律师需要就控方证据中的漏洞向控方提出撤诉或减轻起诉罪名的要求,同时,也需要就控方证据有力的罪名向被告人给出法律意见,以供被告人决定是否就任何罪名认罪。往往控方和辩方在这一阶段能够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即所谓“控辩交易”,使案件不必进入审判,而是直接进入量刑阶段。 由此可见,案件会议制度能够大大提高法庭的效率,但与此同时也对刑事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四次开庭即为交付程序审判。法庭会根据控辩双方的案件会议证书(case conference certificate)和修改后的起诉证书,将案件“交付”到上一级法庭,即地区法院(少数情况下为最高法院)。4周后的周五地区法院会开庭进行正式的公诉提控(arraignment)程序,即法庭会当庭宣读起诉书并要求被告人宣布自己是否认罪。当被告人宣布不认罪后,法庭会确定案件的审判(trial)日期和预估时长(如一周,或数周)。

 

往往复杂或重大的罪名,从警察递交出庭通知到案件正式开始审判的时间需要以年为单位计算。整个过程耗时长久,花费巨大,且每一步可能出现各种各样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延期。正因如此,律师的专业能力的重要性才愈发凸显。

 

作者: 知澳贝贝

知澳网专业人士内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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