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反歧视法目前规定,雇主应为其雇员的非法歧视和性骚扰行为承担替代责任,除非雇主能够证明其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来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
人们普遍认为,只要雇主实施了有关歧视和性骚扰的培训和政策,并在收到歧视或骚扰投诉时采取了行动,雇主就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该行为发生的抗辩成立。
然而,最近出现了一种转变,即通过创造一种不太可能发生歧视和性骚扰的环境,让雇主承担积极消除工作场所歧视和性骚扰的积极责任。
北领地提议积极承担消除歧视、性骚扰和受害行为的责任
北领地政府已提议在该州反歧视立法中加入一项积极义务,要求雇主“采取合理和适当的措施,在最大程度上消除歧视、性骚扰或受害行为。”
北领地提出的这项立法与维多利亚州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实施的反歧视立法类似。它还赋予雇主消除歧视、性骚扰和受害的积极责任,并提供了在确定一项措施是否“合理和相称”时需要考虑的一系列类似因素。
维多利亚州的立法为雇主如何根据其规模履行其职责提供了有益的例子。
一家小型非营利社区组织应采取措施,确保其员工了解该组织以尊严、公平和尊重对待员工的承诺,并就如何处理员工的投诉作出明确声明。
大公司应该对其遵守反歧视法律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合规战略,其中包括定期监测和提供战略的持续改进。
全国范围内防止性骚扰的积极责任
联邦政府已表示承诺通过对 1984 年联邦性别歧视法(“SD 法”)的修正案,对雇主施加全国性的积极义务,以特别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是在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 (“AHRC”) 的 Respect@Work 报告中推荐的。
该修正案将要求所有澳大利亚雇主采取合理和相称的措施,尽可能消除性别歧视、性骚扰和受害。根据北领地和维多利亚州的规定,SD 法案将规定在确定一项措施是否合理和相称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该修正案还将赋予 AHRC 评估雇主遵守积极义务的职能。这将包括授权 AHRC 对雇主履行职责的程度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发出合规通知。它还赋予 AHRC 与雇主签订协议或可执行承诺的权力,并向法院申请要求其履行职责的命令。
雇主的行动
预见到这些变化,雇主应摆脱被动模式,转向预防模式,并准备好开展工作,就好像他们有积极的责任确保他们的工作场所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骚扰和伤害一样。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积极义务之前,雇主应通过以下方式审查其内部做法:
确保所有员工,包括本组织的领导、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部都了解什么是歧视、骚扰和受害行为;
制定和实施更新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预防计划;
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传达更新的政策和程序;
进行定期风险评估,以确定发生歧视和骚扰的可能性,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控制任何风险因素;
制定投诉程序,确保投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定期审查工作场所的文化、政策和程序,并在需要时进行主动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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